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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衡量公司信任度的平台

  改革开放,把中国由计划经济转化市场经济、由命令式的关系转化为个体间的平等关系,而人们之间关系也转变为用信任来维持。信任或信用成了市场交易关系中最重要的载体。因为,信任不仅表现为一种商业主体间的制度安排,而且影响到所有处于这种社会中一般人之间交往的观念或法则。由于这种法则的产生、确立、完善是一个过程,信任的获得并非一蹴而就,特别在经济转轨时期更是如此。因此,近年来,信任或信用一直为政府、企业、民众及整个社会谈得最多、讲得最多、媒体宣传最多的主题。

  但是信任法则并非仅是一种理想的抽象,或一种概念的虚构,而更多的是一个个具体人的内心状态及由此转化而来的外部行为。具体地说,前者表现为当事人确信自己没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心理状态,后者表现为以市场的行为法则让个人行为忠实地履行其义务。也就是说,信任并非仅是一种概念上构思,而是每一个当事人及每一家公司具体实在的行为。既然信任都是具体的,如何建立一种标准或一个平台来度量这些个体或企业的信任度不仅可能也十分必要了。

  现在我们要问的是,公司为什么要有信任?为什么确立这种信任会面临许多困难?为什么建立一种度量公司信任度的指数体系会对社会经济与企业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为什么建立度量企业信任度的平台与开展信任度衡是会十分复杂与困难?这样做所面临的最核心的问题是什么?等等。对于确立公司的信任度来说,这些都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般来说,在市场体系中,一个有效的决策必须有与决策权相匹配知识结构,而知识结构包括科学知识和有关特定时间与地点的知识。对于后一种知识,有人称之为“有场景知识”,博兰尼则称之为“默示知识”。由于这种知识处于亲临其境或“此在”之中,因此,它完全分散于每一个单个的个体之中,也就是说,对于单个的个体而言,他总是会或多或少地拥有一些他人所不知道的知识及信息。而且它总是处于亲临其境之中,这也就决定“有场景知识”是不可传教给他人的。这也就表明,只有所有的个人享有自由的选择权时,个人“此在知识”才得以利用,有效的决策才得以产生。那种集权强制的决策由于不能拥有这类“此在知识”,其决策的无效率或低效率是可想而知的。而且任何集合名词都仅是一个拟人化的概念,而不是一个具体的人。正是这意义上分散化决策的市场体制具有完全的优势性。

  但是,在分散化决策的市场体制下,如果以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人之间没有内在的协调机制,那么就会出现人与人之间战争的“霍布斯丛林”,因此,为了保障每一个人放弃自然权利之合约的有效性,以便达到和平之境,社会需要一个共同的权力,这个权力就是现在所称的政府。但是政府的权力应该是十分有限的。这就是奥尔森所称的市场扩展性政府,即保护与界定个人权利、使合约公正有效地执行、防止对私人权利的掠夺。

  在市场扩展性政府的前提下,更重要的是海耶克所称的“一般性规则”以及以“一般性规则”为基础的合约。这种“一般性规则”并非人为刻意创建的,而是在人们交易的过程自然形成,并具有非人格性和非歧视性的特征。因此,它又是一种自然扩展之秩序。这种自然扩展之秩序韦伯称之为“工具理性”,福山称之为“社会资本”,诺斯则称之为“非正式制度安排”,康德那里则为“道德律令”。因为,这种一般性规则不仅界定了个人行为的空间与范围,使得人们清楚地知道如果超越这种行为规则的界限,或为规则所禁止的他人行为的领域,那必然要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而也就保护了所有人有限的个人自由。还有,一般性规则不仅减少了人们之间的冲突,同时也使人们的决策过程简化,从而节约了人们在交易过程中的费用,为人们互惠合作创造了条件。博兰尼就说,有且只有一般性规则,每一个个人的努力便可以自发协调。而信任法则是一般性规则基本核心。

  在中国转轨经济中,信任既然在经济交往中如此重要,但是信任法则为什么又无法确立?如为什么证券市场上会做假造假盛行、违法乱纪泛滥、掠夺中小投资者的财富等比比皆是,何也?这是与整个市场的激励约束机制的缺陷有关。因为,在证券市场中,由于信息严重的不对称,市场交易往往会以迅速及不透明的方式进行,几百万资金在瞬间就会得到或失去。如果当事人这些行为能够通过严格的方式监管到并可验证之,就可以对违法之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让当事人感觉到其行为的成本大于行为的收益,那么当事人则不会再犯之。否则,如果当事人感觉到个人的非法行为无法观察到并验证之,那么他们就会毫无顾忌地在市场上非法图利。也就是说,由于正式的监管规则对这些行为的约束十分有限或不完全的,非正式的规则约束就显得更为重要,如何确立个人及公司信任度。而EORI创立的公司信任度标准及开展公司信任度衡量也就是为促进公司信任而设。

  一般来说,信誉的评价机制是公司信任度衡量的关键所在。对信誉的评价,与其他经济事务一样,可以有“市场的”和“政府的”两类机制。在政府方面,可以设立一些规则,如公司上市准则、信息披露机制、会计制度等。还有建立什么社会信用体系,央行设立什么征信局等。但是以往的改革历程反复说明了一个经验:政府机制失灵的概率和危害性,大大超过市场机制失灵的概率和危害性。事实上,国内股市发展十多年,为什么近年来股市那样低迷?不仅在于上市公司信任度低,而且在于由政府主导的上市公司信任度的评价机制失灵,如何建立以市场主导的上市公司信任度评价机制,不仅可以弥补政府评价机制不足,也是上市公司信任度评价机制确立的方面。而EORI的公司信任度指数就是这样一种尝试。

  既然是市场的方式,那么EORI的公司信任度指数就必须以市场法则为旨归。所谓市场的法则,核心的方面就是市场竞争机制,就是“竞争性”。一个充分竞争的评价机制,就可以叫做市场的公司信任评价机制。否则,就可称为政府的评价机制。而市场的公司信任度评价机制就在于有不少参与者的市场中,大家在同一规则、同一信息及同一平台上竞争,看看哪一家的公司信任度指数更能反映实际的情况,更让市场所信服。

  而要做这一点就得在两方面下功夫,一是公司信任指数评价本身的公正性、独立性;二是公司信任指数评价本身技术性。所谓的评价本身的公正性、独立性就是本指指数不是因为商业行为而设,即以指数评价为手段,而是为指数评价为评价,即以指数评价为目的。或公司信任指数的评价不为外在因素所左右,而是根据现有的信息、标准、技术及评价者的个人意志来作出自己判断。

  所谓的评价本身的技术性是指公司信任指数标准的设立、信息的获得与分析与处理等。比如某一条评价标准分数权重,某一类评价标准的加权等,这些都是相当技术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都会直接影响公司信任度度量。在这些方面EORI公司信任度指数的设计是有相当的科学性、客观性的,但是要把它做仍然有许多事情要做,我希望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它。

  总之,运作市场力量来评价上市公司的可信度,EORI的公司信任指数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工作。这不仅可能为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提供一种可选择的参照系,也是推进我国市场诚信法则确立、促进上市公司诚信约束的重要方面。但是要真正地建立起一套客观、科学、公正的上市公司信任度指数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一定得花大力气、大功夫、大智慧才能够完成的事情,但愿EORI能够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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